本帖最后由 广州莫伟明 于 2011-7-11 19:41 编辑
转载《中国法制新闻网》有关文章----“关于化解涉农民事案件中相邻通行权纠纷的调研报告”段落如下,我们大家都应该学法,懂法。人人都要守法。
(三)处理相邻通行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丶方便生活丶团结互助丶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丶排水丶通行丶通风丶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丶方便生活丶团结互助丶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上述法条规定了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主体处理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思想。生产的目的在于改善生活,故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是一致的。这四项原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具体运用中应相互兼顾,不可偏废。既要服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要照顾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而,即使没有预留道路,土地相邻双方中的一方因耕种等必须从另一方土地上通行时,另一方也应当提供便利。该条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所述原则的进一步阐明。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丶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该条将“当地习惯”列入调整相邻关系的规范,是对法律丶法规的重要补充,能够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本来,权利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行使权利是天经地义的,或者说应该享有排他的绝对权利,但为了方便相邻人的生产生活,权利人必须将自己的权利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经营权与相邻通行权发生冲突时,土地经营权人对其土地所享有的经营权利应当适当受到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而对方因此权利得以延伸,取得必要的通行便利。在法律适用上,对相邻通行权纠纷,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1丶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对历史上形成的通道,未经相邻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堵塞丶设置障碍,对违反法律规定设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丶排除妨碍。
2丶没有预留道路,土地相邻双方中的一方因耕种等必须从另一方土地上通行时,另一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提供便利。
3丶行使通行权应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譬如,从邻地上通行,应先择最经济的路线,尽量减少占地及对农作物的影响。
4丶在贯彻党和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农村“三通”建设过程中,对农民合理利用邻居土地修建入户公路的,依照有利于生产丶方便生活的原则及《物权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可以适当做扩大解释,视为相邻通行权的正当行使。
5丶坚持公平合理原则,一方因行使相邻通行权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给予对方适当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